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划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省和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2002年开始以3年为一个建设期,评审确定6-8个在全省领先、居国内同领域前列的重点研究基地进入建设规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使列入建设规划的重点研究基地在全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显示出较为突出的学科特色和科研优势,并力争在整体科研水平和学科发展上达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要求。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组织重点课题攻关,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某一研究领域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问题研究,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优良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为相关部门提供本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性的科学知识培训,使基地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在该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定期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协调本研究领域的相关科研活动、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使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在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它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全省知名、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高校建设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和配套建设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普通高等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也可以与相关院系“相结合”,院系的行政正职一般不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5.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科研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工作报告档案及其他档案。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员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不得超过65岁。对在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或请病(事)假6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聘任、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主管部门、主管校长及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则;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并注意遴选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得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省教育厅审核,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所长)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流动研究人员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第十一条 专兼职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工作,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等院校或院系在年终考评时,可减除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驻所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以保证有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三章 基地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申报的学校范围,一般应为设有文科博士点或多个硕士点的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申报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院(所)或研究中心,学院、系和教研室等教学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的文科基地名称应为二、三级学科以及更加专门的或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基地名称应当与基地研究情况相符合,优先考虑已列入“211”工程实施方案的重点学校和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鼓励高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联合创办的“产、学、研”一体化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申报。
第十七条 所在学校拥有与申报机构相关的学科群和较强的学术力量,可以支持申报机构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软件条件:
1.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科研发展需要的新型运行机制;
2.一般要求有相关博士点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硕士点;
3.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处于前列;
4.拥有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的学术带头人;
5.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能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地开展合作研究;
6.有一套建设一流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有高效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硬件条件:
1.拥有独立的并向社会开放的资料室以及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等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
2.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以及其它仪器设备和先进软件。
第二十条 申报研究基地的学校应具备以下科研管理条件:
1.设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或专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人员;
2.拥有管理经验丰富、学科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科学研究发展需要的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3.科研管理工作具有较高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申报高校应按有关申报条件,对学校现有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作通盘考虑,并进行重点调整,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申报计划方案、评定申报机构科研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省教育厅综合协调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组实地调研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7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提出专家评审组实地调研考察的申报机构名单;
2.专家评审组的实地调研考察,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应回避。实地调研考察的主要步骤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召开教师座谈会、实地考察机构设施、专家讨论评估,最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办法提出机构入选建议;
3.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入选机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估协调,确定进入基地建设计划的名单。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数据,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除承担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外,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其它重大研究课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所承担的研究项目,除按《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规定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科研项目指南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统一向外发布;
2.课题申请人须向基地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3.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报送的研究项目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4.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基地研究。
第二十七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等),其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成果须加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基地所在学校要在政策上加大引进国内一流学者的力度,可通过实行高额年薪制聘请国内著名学者到基地工作若干年的方式,实现学科建设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应通过吸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保持科研队伍的后续性和发展潜力。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的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以知识更新和为社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并将其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培训班收入可留作基地的发展基金使用。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主办1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并发挥全省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学术会议的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代表的地区分布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举办地点一般应在重点研究基地所在的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应至少为重点研究基地人员提供1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或到国内一流研究基地做访问学者的名额,并至少接待2人次以上的访问学者。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制订基地内学术报告制度,积极鼓励研究人员面向依托学校作学术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
2.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等;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所长)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将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建设经费的落实及使用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重点建设期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须按不少于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厅投入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用于图书资料和学术会议经费不得超过1/3。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省教育厅报送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省教育厅每3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被评估单位须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实施情况)。评估前3个月由省教育厅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和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同时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四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现有重点研究基地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落后于其它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四十三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名称: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学校、学院)××研究中心(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科研 基地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3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