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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0日 10:32      浏览:

商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客观准确地为学院领导提供科研工作决策依据,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我院教职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1、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评著、点校、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3、我院教职工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社会科学成果;
  4、经正式出版物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展出或演出的艺术作品;
  5、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音像制品;
  6、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不予受理:
  1、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2、论文集未经正式出版的;
  3、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
  4、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证明的;
  5、科技成果或实用社会科学成果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6、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
  第三条:登记时间
  每年1月10日至2月20日登记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往年因出版时间晚或其他客观原因漏登的科研成果,可以一并补上。
  第四条:登记办法
  教职工本人填写“商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连同成果、证书原件一并交到所在系(室)单位;各系(室)单位将统计结果输入微机,连同成果原件及科研成果登记表的打印件(需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软盘及时报送学院科研处。

第五条:科研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工作结束后,不再单独受理个人登记。
  第六条:没有按时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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