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纵向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院行字[200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纵向科研计划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学校基金资助的项目。
3、其它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1、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审批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2、其它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式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各类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应具备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
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并有相应的物质条件。
4、可望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5、研究项目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6、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7、申请国外基金及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召集各院(系、部)、学校直属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统一布置。
2、各院(系、部)、学校直属单位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3、申请人应认真研究计划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申请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按申报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时上报学院科研处。
4、申请材料上报科研处之前,各院(系、部)及有关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类项目申请书(申报书、合同书、协议书的文字材料及软盘等)严格审查、修改。
5、科研处对各院(系、部)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于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计划的质量与时效,一人主持的纵向在研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4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计划实行学校、各院(系、部)、课题负责人三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科研处负责每年编制学校年度纵向科研计划,下发各院(系、部)或课题负责人。对我校承担和参加的纵向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我校的科研基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宏观监督、检查、验收;各院(系、部)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计划的实施,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对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部)组织检查,一般项目每年检查一次,重大、重点项目根据情况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院(系、部)。各院(系、部)要切实加强对纵向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各纵向项目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课题进展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 凡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申报书、合同书或协议书)要求开展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改、增减课题组成员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鉴定三个月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院(系、部)、科研处批准后生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更换,如项目负责人离岗一年以上,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时,由项目所在院(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须由项目所在院(系、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的意见,经科研处审查,主管院长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计划或撤消该项目。但资助经费支完的项目不允许申报终止。对无故拖期,拒不结题者,或无故不能完成申请书内容者,科研处有权停拨经费或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停止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类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取得显著成绩(有创新性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论著;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等)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在申报各类计划时,将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写出项目完成情况的详细书面总结,上交所在院(系、部)和科研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还应积极进行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推广等。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均纳入学校知识产权,按《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注明项目来源。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的财务手续和经费开支按《商丘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还应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将所有上报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成果鉴定文件、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文函等)及时送交科研处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