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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0日 10:35      浏览:

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8]116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青年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事业,加速我校学术梯队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全面提高我校学术水平,特设立商丘师范学院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条  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主要资助自然科学、人文社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有关项目。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原则上每年资助20(文、理各10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宁缺毋滥。

第三条  校级青年科研项目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1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我校在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其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关人员。校级青年科研项目的申请者,最多只能获得2资助。

2、申请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学术思想新颖,在理论或技术中有明确的创新点,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研究思路合理可行,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望取得理论或技术研究的重要进展;

3)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并能够形成协调稳定的队伍;

4)申请者所在单位能确保提供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必要的图书资料等研究条件;

5)经费预算合理;

6人文社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是1-2,自然科学项目研究周期一般是2-3年。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校级青年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受理。

2、申请者须填写《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在“项目预期成果及提供方式”一栏,应准确说明最终成果形式(装置、论文、软件等)的水平与数量。

3、各院系(部、所)要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保证申请书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并遴选出优秀项目进行申报。

4、科研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各院(系、部、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时间

校级青年科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下半年申报下一个年度的科研项目,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

第六条  项目评审

1、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评审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完成;

2、遴选校学术委员会各主要学科的专家组成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评审组;

3、项目评审程序为:

1)评审组专家听取项目申请人现场答辩;

2)评审组专家认真审议项目申请书内容;

3)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确定资助项目名单;

4、评审组评审通过的项目,须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将结果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科研处将“项目立项通知书”下发至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计划实施与管理

1、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实行学校、院(系、部、所)两级管理体制。

2、批准的校级青年科研项目在科研处备案后,列入当年纵向科研计划

计划和经费的管理均按《商丘师范学院纵向科研计划管理办法》(院行字[2007]7号)和《商丘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行字[2007]8号)执行。

3、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拨款资助,经科研处核准下拨。对于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为0.5万元;对于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额为 1万元。资助的项目经费将分批拨付,首次拨付经费总额的4/5,其余1/5部分在项目结项后拨付。课题组应本着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将经费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科研处有权提出意见直至中止拨款和追回经费。

4、项目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及其参加人员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要按原申请计划进行,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如因政策、人员、材料变动及不可预料等原因确实需要进行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调整或中止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须经所在院(系、部、所)上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改或中止研究。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要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6、项目组成员在发表、报道本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7、在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校级青年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2月份报送科研处。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要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补报,逾期不补的,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警告,暂停项目的执行。对其后两个月内仍不补报的,将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

8、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实施效果不好,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将会同所属院(系、部、所)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结题总结

1、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商丘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部、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科研处。

2、中止、撤消的项目,凡有经费支出的,也按结题要求写出报告,经所在院(系、部、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后报送科研处。

3、对已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对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将重点推荐申报省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

4、科研处每年根据资助项目结题情况,写出综合分析报告。

 

第九条  处罚

1、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对受资助项目因管理不善、违反项目管理规定,造成项目进展不力,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严重违反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的,学校将对资助项目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

2、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校级各类科研项目。

3、不按时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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