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成果管理办法
院行字[2007]1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和调动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科学成果的范围
1.列入各级科研规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评审的应用研究成果。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编作、译著、教材、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等。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4.未出版、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结题、鉴定、评审程序
1.凡是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列入各级科研规划的课题,在完成全部内容时,课题负责人可在鉴定(结题)前40天向科研处提出鉴定(结题)申请。
2.提出鉴定(结题)申请时,须提供一套完整的结题或鉴定资料和鉴定评审专家名单。根据项目书确定的研究内容,科研处审核完成情况和办理有关手续,并提前一个月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鉴定(结题)申请。
3.我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或鉴定评审前15天向科研处提供一套完整的鉴定(结题)评审资料。
第四条 成果归档
鉴定评审后15天内,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交清以下归档资料:
1.鉴定(结题)评审结论,专家名单;
2.全套鉴定(结题)评审资料原件1套、复制件1套;
3.鉴定(结题)证书。
第五条 申报社科优秀成果奖
1.积极参加各级社科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参评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审查,再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对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有重大意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学术价值较高,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科研成果,不论何种形式,均应及时报送科研处,以便学校向有关单位推荐或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科研处。